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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

房地產維權:要做的事太多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8:37 來源:anilun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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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3·15,消費維權在近日被一再提起,而“居者有其屋”的房屋消費方面的問題因為與百姓生活的密不可分而變得不可避免,更因為房屋消費的專業性、復雜性和與政策的密切關聯性成為老百姓頗為頭疼的問題。
  據《新京報》報道,一項關于“2009年消費維權”的調查顯示,在過去的一年里,食品安全、房屋質量、虛假廣告成為最受關注的話題,我市的現實也印證了這項調查。據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3月至今,該院共受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242件,與2008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加44.1%。
  這些經過法院審理來維權的案件還只是大量房屋糾紛的冰山一角,其他因為怕麻煩、不懂法或者這樣那樣的原因不愿意訴諸法律的案件仍大量掩埋在生活的死角。常言說,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那么我們通過這些典型的維權案件能汲取怎樣的教訓?又怎樣從源頭上盡可能避免糾紛的出現呢?

誰動了我的房屋面積?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看似簡單,真的交房之后,往往會出現實測面積和合同約定的面積有差異的情況,造成矛盾糾紛,到底是誰變更了這個面積呢?
  據市中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屈平介紹,2009年慈利縣某小區100多業主因房屋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原因,集體起訴開發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此之多的業主起訴開發商,這在張家界還是首次,當時法院依法支持了業主們的訴訟請求。
而如今這樣的問題并沒有消失,就在3月15日一位家住市區某小區的楊小姐也因面積不一致,長達七年的時間拿不到房產證向報社投訴,原因幾乎一模一樣,對此,市中院的專業人士給出了提醒。
  購房前要清楚商品房面積計算依據
  按照法律規定,購房人對商品房面積計算依據享有知情權,而開發商有告知義務。因此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時,購房人可要求提供面積計算表或測算表,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提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表》;簽訂房屋交接書或簽訂商品房現售合同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積測算表》;前述兩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積說明》中必須將分攤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與建筑平面布置圖對照查核。
  注意合同中要明確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購房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購房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購房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返還購房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人。
  特別要引起注意的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有“如對面積發生爭議,委托某一機構進行測量”的內容,購房人應當增加“如對該機構的測量結果仍有異議,可另行委托測量”的內容。

等房等到花兒都謝了
  不知大家可曾遇過這樣的問題,購房合同早已簽訂,房款也已繳清,可左等右盼,卻遲遲看不到房子的蹤影,花謝花開幾年了,依然住在原來的破房子里。
  市中院便提供了這類案例,而且還不在少數。據介紹,熊先生2005年12月29日在某小區購置了一套房產,已按照合同付清了購房款120037元,合同約定2006年7月8日前交房,開發商卻未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他使用。這樣的例子除了在法院俯拾即是,報社在近日也收到了廣茂園二期遲遲未交房的投訴,對于此類糾紛,市中院專業人士提醒,開發商逾期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
  通常購房人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都約定了具體的交房時間,對于延遲交房而引起的糾紛,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以外,應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承擔延遲交房的責任。
  當然,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對交房期有較為嚴格的具體規定,并且還有逾期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在逾期若干天內要付違約金,逾期若干天內購房人有權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對于具體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屬雙方自行約定,很多開發商為了降低約定的違約金,計算賠償比例都比較小,折算一下甚至低于銀行貸款利率。所以購房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當要求約定一個合理的違約金計算比例,一般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標準比較公平。
有時候,購房者雖然在約定日期拿到了房子,卻因為開發商私自變更規劃等問題,造成盼了又盼的房屋跟預期中的不一樣而只能生悶氣。前文中提到的慈利大規模起訴案件中就有用戶起訴房屋實際樣式與規劃樣式不符,房高不足兩米二,這樣的問題如何避免呢?市中院提醒: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應書面告知購房人。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開發商不得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
  購房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購房人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但很多居民卻因為長期拿不到開發商早已承諾好的房產證而一籌莫展,對此,市中院提醒大家,不能如期取得房產證開發商要賠償。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購房人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但要想解除合同或獲得賠償,必須注意:第一、購房人應及時將辦理產權證要求的證件提供給開發商,并且讓其簽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責任;第二、根據《合同法》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開發商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了“產權登記備案”的義務;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關部門查詢抵押是否已經解除。

買房基本常識,要牢記!
  常識是最容易被忽略、又最致命的知識,除了以上的普遍案例,讓我們來普及一下房屋維權的常識吧。
簽約前要審查開發商“六證”
  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開發,一定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權的時候,通過頒證的形式,許可相對人的行為或者確認行為的合法性。這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房地產開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避免開發市場的混亂和無序,同時,對于購房人來說起到一種事前把關的作用。
這“六證”指的是:開發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綜合驗收合格證(現房)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
  未載入合同的銷售廣告可視為合同內容
  符合以下條件的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圖片資料,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對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與允諾;2、此說明和允諾應當具體確定;3、對合同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目前,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 95% 以上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內容符合法定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重要的一點,購房人應注意保存好廣告或樓書資料,將來萬一有糾紛,這是購房人主張權利的一份重要證據。
  符合條件的認購書可看作買賣合同
  認購書、訂購書等協議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是協議內容全面;二是購房人已經付款且出賣人已收款。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狀況;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7.供水、供電、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權權益、責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10.辦理產權登記有權事宜;11.解決爭議的方法;12.違約責任;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果認購書、訂購書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那么就可以看作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商惡意欺詐購房人可獲得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購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購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保修期內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修復義務
  房屋的質量問題是商品房糾紛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開發商拒絕修復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由開發商承擔。對房屋的出賣人來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修復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是其法定義務,.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屬于保修范圍,開發商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開發商不承擔責任。如對解決質量問題產生分歧,可由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由施工、質量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施工管理規范裁定,并按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處理。
房屋買賣糾紛不斷,需要補充的法律常識和房產常識又復雜繁多,房屋維權依然任重道遠,在維權的路上,多點良心,多點民本,多點誠信,或許這條路并不那么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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