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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四方面著手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
更新時間:2017-12-09 12:59:21 來源:anilun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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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做到依法治國。于是,需要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方式。首先,應理順黨委決策與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的關系。黨委作出的決策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的,應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建議,由人大及其常委會獨立依法經過審議和表決,作出決定或決議,再由“一府兩院”去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置于同級黨委領導之下,作出的決定、決議既要體現黨委的意圖和決策又與人民的意愿相統一。其次,黨委運用法制指導人大及其常委會協調現實中的利益關系,凡是涉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盡量減少和不以黨委、政府聯合發文形式,也盡量不直接對政府及其部門下達命令,應當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監督方式、集體決議等讓轄區內的各級國家機關貫徹執行。同時,可考慮在各級人大中實行接受同級黨委領導的黨組制度,通過人大黨組制度更好地代表廣大人民的利益。特別是在人事任免工作上,通過人大黨組與同級黨委的溝通,完善和細化干部推薦程序,更好地體現黨管干部原則與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選舉和任免干部的有機統一。 著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質。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體現在人民當家作主上就應是受選民之托,代表選民行使國家權力,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由于我們現行的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缺乏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政黨、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又壟斷了一定比例的代表候選人提名,不僅影響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也使人大代表的素質偏低。因此,應當圍繞完善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著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質。首先,在縮小農村與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擴大直接選舉人大代表范圍的基礎上,逐步放寬代表候選人提名限制,減少上級派選代表候選人提名。充分尊重選民的民主權利,增加選民直接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人數,讓選民提名推薦的事業心責任感強、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較高、關注民生和公共事務、能夠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候選人提交選民醞釀協商,接受選民挑選。其次,改善人大代表素質結構,逐步實行政府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中的人大代表退出機制。“一府兩院”本質上是受人大監督的對象,其工作人員擔任或兼任人大代表就造成了代表實際地位的不平等,混淆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影響了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權的落實,還造成了“替人民當家作主”的疑惑。所以,逐步實行“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人大代表退出機制,不僅更符合公民廣泛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原則,也是對人民當家作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要提高人大代表素質,還應考慮循序漸進地推行人大代表的專職化。即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先確定一定比例的專職人大代表,讓專職人大代表辭去現任工作和職務,也不得個人經商辦公司,專門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逐步將編制、審計的監督工作職能劃歸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賦予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但由于監督手段乏力,也缺乏可操作的辦法,致使人大的監督權要么被濫用,要么束之高閣,甚至出現“寓監督于支持之中”的定義之說,混淆了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關系,也弱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原則。在對相關法律進行必要修改,完善具體的監督方法的過程中,應當從增加監督實效考慮,先將編制、審計部門的監督工作職能劃歸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因為,編制、審計部門所擁有的職能就是對政府和公務員的監督,讓被監督對象管理監督工作部門,顯然是不合理和不符合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原則。比如,編制工作職能歸屬政府系統,其公務員隊伍增減、公務員的調資加薪等從法理上就有悖于政府基本性質,也脫離了人民監督。所以,應將編制權、加薪權等劃歸人大及其常委會管理,進而增強人大的監督實效。審計部門也是一樣,擁有監督職能又受政府直接控制,不僅審計工作沒有獨立性,而且審計結果的披露受到限制,審計監督流于形式。要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思想和對公共資金管理的監督要求,應當考慮將審計部門及其監督職能設置在人大。 進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審議質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審議質量關系到人大職權的行使和人大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中作用的充分發揮。審議質量的高低在于民意是否反映出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否得到維護。于是,要激勵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審議的議題體察民情,了解民意,并代表人民提出自己獨立的、整合人民群眾意見的真知灼見。同時,圍繞提高審議質量,可考慮在人大會議至少是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建立會議辯論制度。當然這個制度應建立在民主協商和平等對話基礎上,并逐步使其成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法定的獨立程序。特別是有關改善民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重要建設項目、關系到社會穩定的議題,應當鼓勵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利益關系進行斡旋和協調。而斡旋和協調的本意是溝通交流。進行會議辯論不僅有利于各抒己見,發揚民主,也可以通過溝通交流形成共識。 . (作者系市人大黨組成員、正廳級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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