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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問答(四)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0:49 來源:anilun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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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人單位能否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等各種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或者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依法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12、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應負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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