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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宗族制度文化(二)

更新時間:2018-03-19 12:07:32 來源:aniluna.com 編輯:okzjj.com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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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宗族的社會功能

  在土家族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宗族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并通過與地緣的結合,滲透于鄉村基層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對土家族傳統社會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以“敬宗收族”為特征的宗族組織,承擔著祖先祭祀、族人互助、族內自治等重要的社會功能。

  一、祖先祭祀

  祭祀是宗族的一項重要的禮儀活動,通過祭祀祖先這種形式,來強化血親共祖的觀念,可以形成一條無形的紐帶,以加強家族內、宗族內的相互聯系,鞏固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上下尊卑秩序,維護家庭、家族團結。在許多宗族族規中,免祀被當做是對族眾的一種處罰方式,實際上等于將其逐出族外,所以,參加宗族組織的祭祀活動,實際上又被看做是族眾獲得宗族組織成員資格的一種方式。因此,我們認為祭祀實質上是通過禮儀活動來達到增強宗族內部的認同感和凝聚力的一種重要手段,具有文化信仰活動的意義。

  祖先祭祀的形式不外乎祠祭、墓祭、家祭三種。“祠祭者,通族合祭,每歲或再舉或一舉。再舉則春以新正或仲春或清明。秋冬以仲秋、重陽或孟冬朔及冬至。各從其俗,其俗不一致。一舉者或春或秋或孟冬、冬至,亦不一致。其儀皆用羊豕庶羞行三獻禮,家長或有爵位者主之。祭畢而宴,或分胙,即古致膰燕毛之遺也。墓祭,歲數舉,春以清明寒食,謂之清明會。新亡者多于社前,冬自十月朔迄冬至,謂之送寒衣。當陽人日掃黃葉,此外新正歲除日亦祭之,俗云朝祖。然皆以清明為重,咸具酒饌、鼓樂至墓所,奠畢群飲。家祭,以中元及父母生忌日為重,必具供饌,焚袱謂之年羹飯。若塑望薦新及四時令節之祭禮皆較示,此各邑祭先通行之大略也。”這三種方式中,以合族共祭的祠祭和墓祭最為隆重,其睦宗收族的效果也最為顯著。

  在土家族地區,各宗族組織對祖先祭祀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吳氏建始族系支譜》中的《吳氏家族規約》對祭祀活動有專門的規定,“祭祀,每年分為春秋二祭。春祭定于二月十八日,秋祭定于八月十八日。但有特別情形時得由家族會議公決延展之。凡合族長幼男女必須齊集,但年逾七十以上及身在十歲以下者得不拘束之。祭祀永遠定為拜跪禮。祭祀以三房中之年長尊者主祭中龕,次長次尊者分主昭穆龕,其余陪祭均按三房分配之。祭祀儀節另定之”。

  土家族地區的祖先祭祀可分為祠祭、墓祭和家祭三種形式。祠祭是在清明、冬至兩個節氣時,宗族族眾聚集于祠堂內舉行的一種春、秋祀典活動。有的宗族只在重陽節時祭祀,謂之秋祭,也稱歲祭。祭前,一般要在宗族中挑選人品敦厚者數人,輪流籌劃祭祀儀式,置辦祭祀器物。每年的重陽節前二日,他們就要選買羊、豕,準備祭祀用的器具,在神主前牌立糾儀二人,主祭、陪祭及執事人等都要齋戒沐浴,先期到祠堂住宿以便熟習祭儀。開祭之時,“長幼尊卑,遐邇咸集,遵家禮肅恭致焉”,“凡主祭與祭,均宜誠敬將事,如對先人”。在舉行祭祀儀式的過程中,各宗族都規定了一套完整的格式化的禮儀式程序。一般來說,各宗族在祠堂舉行春、秋兩個大祭時,不僅要置辦豐盛的祭肴,還要宣讀正式的祭文,祭文的內容多為歌頌祖先功德,說明宗族來歷,號召族眾光宗耀祖。宣讀祭文之后,多數宗族“尤必于祠宣講家訓、家規,使賢者益賢,愚者漸明。是或入耳警心,從善去惡之一道也”。最后,族人在宗祠內“食祖宗之酒醴”,食畢,祭祀儀式結束。

  墓祭,一般是在每年的清明或大寒日。祭日,族人在族長或族中年長者的帶領下,去祖先墳墓拜祖致祭。與祠祭相比,墓祭的儀式比較簡單,所準備的供奉之物也少得多。墓祭時,也必須宣讀正式的祭文。例如,長陽《覃氏宗譜》所載的墓祭祭文如下:“于惟某親,某歲辭塵,魄歸斯上,歷有歲年。節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掃封塋,不勝追慕。謹以潔羞,粢盛祗薦歲事。伏惟尊靈,歆茲一滴,永奠無虞,福垂后裔。尚享!”墓祭時,一般還要連帶祭土神。祭祀土神的祭文內容如下:“今以某之某親,安厝斯也。某以吉日,躬修歲事,惟時保佑,端賴神庥。謹以潔羞、醴粢,用伸虔祭。伏惟尊神來歆來格,永垂福庇,尚享!”家祭,又稱“祭家先”,是在每逢過年過節和農歷每月的初一、十五時,于各家各戶舉行的對本族本宗列祖列宗的祭拜活動。土家族各戶堂屋正中的神龕上都供了本族祖宗的木質牌位,稱為“祖宗牌”。尤其在過年和清明節時,都要把祖宗牌位取下來洗干凈,再上香、上酒、上茶,如儀供拜。家祭,就其祭祀方式而言,是一種私祭活動。在有的土家族地區,家祭供奉的“家先”除本族的父系血親祖先外,還包括土王在內。將并無血緣關系的土王與本宗族血親祖先一并供奉的家祭習俗,反映了土家族宗族祭祀的地域性特征。

  二、族人互助

  一般的宗族在其族規中,都有要求族人在生產和生活中互相幫助的條文,其中主要包括共同建設公共設施、互相提供勞務、扶助弱者、充實義倉等。

  聚族而居是我國古代居住的基本格局,一個家族一般地居住在同一個村落里,這樣,就必然會有一些公共設施,需要族人共同承擔建設和維修的任務,例如修筑道路、打井挖渠及其村落圍墻的修筑等,這自然需要族人出工出力。由于每個家庭勞動力多少不一,也有的家庭缺少勞動力,因此,一般都本著平均分攤的原則,有力的出力,無力的出錢,實在無力無錢的不強求,體現出對弱者的照顧。

  宗族內還提倡互相合作,互相幫助,以解決臨時性家庭內人手不足的問題。在農忙季節,在勞力、畜力上互相融通交換,這是宗族對族人最起碼的要求。關于救助族內弱者,不僅是各宗族族規中不可缺少的內容,而且也是歷代王朝都加以鼓勵的。因為宗族對弱者的救助,無疑是對國家執行社會救助職能的替代,起著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作用。漢代時,崔寔在勸導鄉黨互助時說了這樣一段話:“三月,是日也,冬谷或盡,堪麥未熟,及順陽布德,賑贍貧乏,務施九族;……九月,存問九族孤寡老弱不能自薦者,分厚撤重以救其寒;十月……五谷既登,家儲蓄積,萬順時令敕喪紀,同宗有貧窶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族人共興舉之。”在這里,崔寔根據不同季節的特點,提出了對貧困族人不同的救恤措施,甚至提出族人應幫助貧困家庭辦理喪事,共同捐助發喪。此外,對于無依無靠的族人,家族也必須給予救助,幫助他們度過晚年。當然,多數家族根本就做不到這一點。

  義倉,最早產生于隋代,它是指各地方為防饑荒而設置的糧倉。《隋書·長孫平傳》中寫道:“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已下,貧富差等,儲里巷,以備兇年,名日義倉。”“盡管最早的義倉屬官方所置,但卻是地方性質的,只供本地百姓使用。因而,宗族都對興義倉持支持態度,并積極幫助官府完成辦義倉的任務。義倉的設置,對于解決貧困人家的青黃不接以及解決區域性的嚴重災荒,幫助人們度過荒年,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里體現出了人們儲糧防饑和互相救助的思想。因為充實義倉時堅持“貧富差等”的原則,而出義倉時則基本上是平等使用”。

  土家族的族人互助在生產及生活領域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開展生產、生活互助,是土家族宗族組織的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其互助形式有族內“幫工”、“換工”以及房族之間的經濟救助。例如,如遇族人家中生產出現困難,族長會主動出面邀約同族人等幫其耕種,謂之“幫工”。另外,族內某家娶親、辦喪事時,同族親友也必須前去“幫工”。土家人稱娶親為“紅會”,從請媒到迎親,主家會主動上門請同族親友前來幫助打理婚事。土家人稱辦喪事為“白會”,同一宗族內不論誰家死了人,大家都會主動來到喪主家,一來勸慰死者家屬,唱孝歌鬧夜守靈;二來協助籌劃辦理喪事,直到把喪事辦完。“換工”,一般是以工換工,以工還工。“換工”的對象和時間長短,要根據生產需要決定,當挖土薅草、栽秧、打谷等農忙季節時,族內之間的換工比較頻繁。個別生產面積大、勞力少的農戶,無法以工換工時,也可以拿錢、糧抵還。

  土家族的宗族組織內部,成立有各種社團,以應付天災人禍,開展經濟救助,土家人稱這種社團組織為“邀會”。例如,在圍獵“趕仗”活動中,土家人成立有“媒山會”,以處理意外傷亡事故。土家人上山打獵,必邀伙聚眾,邀會結團,并推選族中干練有謀的老獵人為會長,主持圍山打獵事務,負責獵物分配及安置傷亡人員。每年農歷二月八日,是土地菩薩壽誕日,族長會邀集族內族眾,出錢辦會,殺豬宰雞,聚會于宗族土地堂,祭拜土地神,并由各家籌措一定的錢、糧,充作族內公共經費,作救濟族中貧困族人之用,謂之“土地會”。另外,土家人還組織了“老人會”,幫助族內的孤寡老人。族內各家于秋糧收割時捐贈一定的錢、糧,存放于宗族祠堂,一則用于族內無依無靠的孤老平時生活;二則待他們去世時,作為辦喪之費用。

  三、族內自治

  宗族,是一個自然形成的較為松散的自治團體,它對于國家政權統治下的基層社會的自治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明清時期,宗族組織與里甲制度、保甲制度相結合,逐漸演化為鄉村社會的政權組織。在封建社會,宗族作為國家組織系統向家庭延伸的一個環節,在聚族而居的村落里,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家族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維持宗族內部秩序,二是防止外來侵擾。

  維持宗族內部秩序,主要是通過制定和執行族規,防止出現偷竊行為和其他侵犯族人利益的行為,以使族人生活在一個較為穩定的環境中。對于發生的偷竊、破壞、賭博等行為,一旦發現,宗族必給予嚴懲,其嚴厲程度往往超過國家法律所允許的范圍。但這卻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宗族是在代替國家執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能。

  防止外來侵擾,實際就是宗族組織的自衛職能。一般說來,相鄰的宗族之間,多數都能友好相處,甚至世代相互通婚。但因地界、水利、田產、牲畜、放牧等事,往往經常產生矛盾和糾紛。而當時解決這些矛盾與糾紛的主要途徑是宗族之間的調解,由當事雙方的族長或其他主要人員坐在一起協商解決。當事雙方的族長或其他主要人員往往都站在本族當事人一邊,為本族當事人爭理、爭利,這樣,就很難使矛盾和糾紛得到公正解決,相反,往往使矛盾激化,最終導致宗族之間的對立。解決宗族對立,靠的是雙方實力的較量,往往是靠兩個宗族之間的“械斗”解決問題,因而“械斗”事件在古代是經常發生的。而為了保護本族人的人身安全,宗族一方面構筑村落圍墻,另一方面訓練族眾,使他們成為“準軍事人員”。

  在傳統的宗法社會里,族長是宗族組織的維護者和領導者,掌管和主持宗族內部一切事務。明清時期,作為政府嘉許和鼓勵的基層自治組織,宣恩縣土家族各大姓基本上都設有族長一職,并且一般由族內德高望重、家道殷實、公正無私、成績卓著的人來擔任。一旦某人被推選為族長,宗族成員賦予他的權力也是極大的。凡宗族成員有故意違反宗族規定的,族長亦有“于不抵觸國法范圍內用家法酌予懲罰”的權利。

  在鄂西土家族地區,各宗族族長對本宗族成員的管教是相當嚴格的。對褻瀆尊長、擾亂家禮、蔑視族權的族人可以在族內私設刑堂對其進行杖責、罰跪、罰款等;對瀆亂倫常、犯法亂紀、禍及宗族的“狂妄之徒”可以直接將其捆送官府,由官府處置;對于“罪大惡極”的族人,如發生偷盜、寡婦通奸、少女失貞等有辱宗族名聲之事時,可以將其打死、吊死或淹死。宣恩縣的《侯氏族譜》中就較詳細地記述了侯氏宗族族長所擁有的權力:

  (1)族內有人犯偷、搶罪者,可以處活埋、掀天坑(天然形成的深坑),并召開全族大會通過、執行,以戒后犯。

  (2)違犯家規者,罰跪在堂屋中給長輩磕頭賠禮;不服者處打竹板、打耳光、罰長跪,一跪幾天,待其認識錯誤,找到保人取保并保證今后永不再犯。

  (3)犯國法逃跑者,族長有權組織全族人將其捉拿歸案,交官府懲治,以免株連九族。

  (4)全族中不孝順父母者,族長有權將其送官府,治其不孝之罪。

  (5)如外族有人欺負族內人,由族長出面“說理”解決。

  宗族是通過血緣紐帶關系緊緊纏繞聯系起來的。為了維系宗族血緣親情,宗族成員之間就必須相互救濟和幫助,并且隨著血緣宗族意識的強化,使得“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的宗法觀念滲透并深植于宗族成員的頭腦中,成為支配宗族行為的無形力量。宗族械斗便是受這種意識及觀念的影響與驅使而引發的。

  孫秋云教授在《社區歷史與鄉政村治》一書中指出,明清時期,宣恩縣土家族地區人們為了抗擊天災、抵御人禍,經常相互救助、緩急相濟,再加上交往時受到倫理、鄉規民約、法律的制約,宗族間發生摩擦與械斗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是在有些地方,特別是強宗大姓聚居之地,宗族間因“講族、講姓、講狠”而發生沖突的“宗族械斗”事件確實存在。例如,在沙道欄桿坪覃、朱兩姓當時宗族勢力十分強大。覃氏宗族中覃三娃為當地宗族首領,人稱覃三老爺,據說別人路過其門前若騎馬都必須下馬牽行;而朱氏宗族憑著人多族旺,加上有官府做后臺,也在當地獨霸一方。但“一山難容二虎”,雙方常常因爭奪地方霸權發生爭斗,互不示弱。后來朱氏收買田家堡上一個叫“田泡子肉”的人在路上將覃三娃殺死。覃氏宗族大怒,糾集覃姓成員100多人沖到田家堡大肆進行燒殺搶掠,田家堡幾十戶人家紛紛出逃。由于沒有抓到兇手,覃氏族人仍不甘心,又將死者棺材擺在另一田氏宗族成員“田大種人”的堂屋里,并將“田大種人”捆在棺材下令其墊尸。又如,在高羅鄉埃山村,當時李氏宗族勢力比較強大,族長李虎成又任高羅鄉鄉長,有刀槍、人馬。而田姓為土王后裔,是“本地人”,人多勢眾,可謂是地方上一霸。有一次田姓成員田東山到李虎成家去借搭斗(田間收獲稻谷時用的農具),與李家的人發生了爭執,田東山被打。田氏宗族得到消息,立即糾集一大批人,拿起“家伙”(諸如火槍、柴刀、鋤頭、長煙桿等)趕到李家,并與李家人打斗起來。后來李虎成由于害怕,連忙騎馬逃跑。田姓又奮力追趕,一直追到離埃山四十多里的板寮才轉身回來。李虎成逃脫后,一個多月都不敢回埃山。可見,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其宗族組織作為鄉村社會生活中的自治團體,始終緊緊地將宗族成員團結在一起,具有極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旦與其他勢力發生沖突時,人們在宗族意識的驅使下發出的威力與能量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宗族組織在維持鄉村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是破壞鄉村社會安定的一種潛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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